气力除灰系统的一般要求
来源: 发表时间:2017-09-01
气力除灰系统的一般要求
1 气力除灰系统的选择应根据输送距离、灰量、灰的特性、除尘器型式和布置情况以及综合利用条件等确定。在输送距离上,可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当输送距离较短(小于或等于60m)而布置又许可时,宜采用空气斜槽输送方式。
2 )当输送距离超过150m时,不宜采用负压气力除灰系统;
3 )当输送距离不超过1000m时,宜采用正压气力除灰系统;
4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上述系统的单一系统或联合系统。
2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出力应根据系统排灰量、系统型式、运行方式等确定。
对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系统应有不小于该系统燃用设计煤种时排灰量50%的裕度,同时应满足燃用校核煤种时的输送要求并留有20%的裕度:对采用间断运行方式的系统应有不小于该系统燃用设计煤种时排灰量100%的裕度。
必要时可设置适当的紧急事故处理设施。 4
3 气力除灰系统单元的划分应根据锅炉容量确定:
1) 出力670t/h及以下锅炉,每个单元不宜超过4台炉
2 )出力1000t/h锅炉,宜每1--2台炉为一单元;
3 )出力2000t/h及以上锅炉,宜1台炉为一单元,其设备可按2台炉一并布置,灰库可为2台炉公共设施。
4气力除灰的灰气比应根据输送距离、弯头数量、输送设备类型以及灰的特性等因素确定。
5 气力除灰管道的流速应按灰的粒径、密度、输送管径和除灰输送系统等因素选取。